《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第七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规定的铁道部负责铁路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 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 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 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程序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管理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选择建设管理单位。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并参照本办法选择或组建建设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铁路建设业务的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管理同类建设项目的工作业绩,其负责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投资控制良好,经运输检验,没有质量隐患。
(二)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单位负责人必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规程规范,具有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主要财务负责人必须熟悉铁路建设的财务规定,具有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财务负责人,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
(三)具有与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和经济管理机构,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符合国家规定,良好地控制工程投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
(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工作;
(三)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四)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六)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七)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
(八)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
(九)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十)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十一)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
(十三)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十四)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第四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分割标段;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业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管理单位和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保险制度。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定1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